本文件规定了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子项目和工程整体验收的条件与依据、组织与程序、内容与要求、结论与成果,以及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政府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 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人的工程 ) 验收工作,其他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