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结束后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的总体要求、程序、内容、成果等。
本文件适用于政府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 包括财政出资或引人社会资本投入的工程 ) 实施方案编制,其他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可参照执行。